隋朝法律制度,隋朝的《開皇律》和《大業律》詳細資料介紹
文章分類:歷史故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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隋代(581~618)法規制定於隋文帝開皇(581~604)和隋煬帝大業605~618)兩個時期。隋文帝楊堅統一南北,建立隋王朝,結束瞭魏晉南北朝數百年的分裂局面。他在北周從政多年,目睹嚴刑峻法之失,故代周以後,以輕代重,制定瞭比較開明的開皇律、令、格、式,深為後世封建統治者所稱道。《開皇律》對唐律影響極大,其內容大部為唐律所吸收。隨煬帝楊廣繼位後,為瞭籠絡人心,進一步減輕刑罰,重新修訂瞭律、令、格、式,但未認真實行,故其影響遠遜於開皇律令。
隋律有《開皇律》和《大業律》兩種
《開皇律》隋文帝於開皇元年(581)命高颎、鄭譯等“上采魏晉刑典,下至齊梁,沿革輕重,取其折衷”,制定新律。開皇三年,又以“律尚嚴密,故人多陷罪”,□命蘇威、牛弘等更定新律,刪繁就簡,刪去死罪八十一條、流罪一百五十四條、徒枷等罪一千餘條,留下五百條,計名例、衛禁、職制、戶婚、廄庫、擅興、賊盜、鬥訟、詐偽、雜律、捕亡和斷獄,凡十二篇《隋書·刑法志》)。該律還更定刑名
隋律有《開皇律》和《大業律》兩種
《開皇律》隋文帝於開皇元年(581)命高颎、鄭譯等“上采魏晉刑典,下至齊梁,沿革輕重,取其折衷”,制定新律。開皇三年,又以“律尚嚴密,故人多陷罪”,□命蘇威、牛弘等更定新律,刪繁就簡,刪去死罪八十一條、流罪一百五十四條、徒枷等罪一千餘條,留下五百條,計名例、衛禁、職制、戶婚、廄庫、擅興、賊盜、鬥訟、詐偽、雜律、捕亡和斷獄,凡十二篇《隋書·刑法志》)。該律還更定刑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