隋朝《開皇律》制定背景及過程,《開皇律》的作用及地位
文章分類:歷史故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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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隋文帝在建國之初,便非常重視刑律的建立。開皇元年(581年),即命大臣高、鄭譯、楊素「更定新律」,即對過去北朝齊、周以來的律令作一次大的改革。開皇三年,又命蘇威、牛弘進行第二次改革,主旨在於「權衡輕重,務求平允,廢除酷刑,疏而不失」,由是訂出刑律十二篇,這就是著名的《開皇律》。《開皇律》共十二篇,其名為:名例律、衛禁律、職制律、戶婚律、廄庫律、擅興律、賊,盜律、鬥訟律、詐偽律、雜律、捕亡律、斷獄律。其篇目雖然是根據《北齊律》所編,但內容卻簡明得多。《北齊律》定罪九百四十九條,但《開皇律》定罪隻五百條;此外死刑隻分絞、斬二種,流放服刑不超過五年;杖刑分六十至一百共五等,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訴至朝廷。可見《開皇律》對百姓的壓迫,比前代有所減輕,其亦多為後世立法所沿用。煬帝大業二年,又命牛弘重新制定律令,稱之為《大業律》,條目雖仍是五百條,但卻恢復瞭酷刑。
開皇律簡介
《開皇律》是隋文帝命大臣總結魏晉南北朝的立法經驗,修改制訂的一部封建制法律。《開皇律》律文500條,素有“刑綱簡要,疏而不失”的美譽,是《唐律》的制定基礎,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,實是法制史上的一大進步,亦對後世產生瞭深刻影響。《讀通鑒論》這樣贊評道:“古肉刑之不復用,漢文之仁也。然漢之刑,多為之制,故五胡以來,獸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慘。至於拓跋、宇文、高氏之世,定死刑以五:曰磬、絞、斬、梟、磔,又有門房之誅焉,皆漢法之不定啟之也。政為隋定律,制死刑以二:曰絞、曰斬,改鞭為杖,改杖為笞,非謀反大逆無族刑,垂至於今,所承用者,皆政之制也。”
開皇律簡介
《開皇律》是隋文帝命大臣總結魏晉南北朝的立法經驗,修改制訂的一部封建制法律。《開皇律》律文500條,素有“刑綱簡要,疏而不失”的美譽,是《唐律》的制定基礎,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,實是法制史上的一大進步,亦對後世產生瞭深刻影響。《讀通鑒論》這樣贊評道:“古肉刑之不復用,漢文之仁也。然漢之刑,多為之制,故五胡以來,獸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慘。至於拓跋、宇文、高氏之世,定死刑以五:曰磬、絞、斬、梟、磔,又有門房之誅焉,皆漢法之不定啟之也。政為隋定律,制死刑以二:曰絞、曰斬,改鞭為杖,改杖為笞,非謀反大逆無族刑,垂至於今,所承用者,皆政之制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