顏氏傢訓·後娶第四
文章分類:古代典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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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甫,賢父也,伯奇,孝子也,以賢父禦孝子,合得終於天性,而後妻間之, 伯奇遂放。曾參婦死,謂其子曰:“吾不及吉甫,汝不及伯奇。”王駿喪妻,亦謂人曰:“我不及曾參,子不如華、元。”並終身不娶,此等足以為誡。其後, 假繼慘虐孤遺,離間骨肉,傷心斷腸者,何可勝數。慎之哉!慎之哉!江左不諱庶孽,喪室之後,多以妾媵終傢事;疥癬蚊虻,或未能免,限以大 分,故稀鬥鬩之恥。河北鄙於側出,不預人流,是以必須重娶,至於三四,母年有少於子者。後母之弟,與前婦之兄,衣服飲食,爰及婚宦,至於士庶貴賤之隔, 俗以為常。身沒之後,辭訟盈公門,謗辱彰道路,子誣母為妾,弟黜兄為傭,播揚先人之辭跡,暴露祖考之長短,以求直己者,往往而有。悲夫!自古奸臣佞妾, 以一言陷人者眾矣!況夫婦之義,曉夕移之,婢仆求容,助相說引,積年累月,安有孝子乎?此不可不畏。
凡庸之性,後夫多寵前夫之孤,後妻必虐前妻之子;非唯婦人懷嫉妒之情, 丈夫有沈惑之僻,亦事勢使之然也。前夫之孤,不敢與我子爭傢,提攜鞠養,積習生愛,故寵之;前妻之子,每居己生之上,宦學婚嫁,莫不為防焉,故虐之。
凡庸之性,後夫多寵前夫之孤,後妻必虐前妻之子;非唯婦人懷嫉妒之情, 丈夫有沈惑之僻,亦事勢使之然也。前夫之孤,不敢與我子爭傢,提攜鞠養,積習生愛,故寵之;前妻之子,每居己生之上,宦學婚嫁,莫不為防焉,故虐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