康熙時期的居民房產稅 因四處用兵稅務繁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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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元1676年,即康熙十五年,正值三藩之亂的時節,清朝廷在各地大量用兵,兵餉驟然上升,財政收入有限,“軍需浩繁,國用不足”,於是加稅。據清人筆記《閱世編》記載,當年清廷規定,民間無論擁有房屋的量有多少,都按每間房子二錢銀子的標準征收,征收時間為一年。當然也有區別,凡是偏僻地方的房屋田廬之外,京師和各地城市、村落等人口聚居的地方,都要按此標準征稅,哪怕是草房也不例外,“凡京省各府、州、縣城市以及村落聚數傢皆遍,即草房亦同。”
當時清廷催促得星級火燎,江南總督因為報上去的房稅比較少,被朝廷下旨嚴責,各地見此,紛紛不敢怠慢。
即使如此,軍餉還是不夠,禦史張維赤建言,將加稅的范圍擴大到士大夫和讀書人,理由是作為國傢培養的人士和人臣,應該為皇上分憂,“軍興餉缺,人臣分宜,尤當急公”,於是該年又下令:縉紳生員等人的稅收額,加收百分之三十,等到三藩之亂平定瞭,再恢復成以前的標準,“於是在任在籍鄉紳及貢、監諸生,不論已未出仕者,無不遍及”,無論是在任的官員,還是等候上任的舉人進士,都在加征的范疇之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