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子·道德經_第三十六章-譯文、註釋、評析
文章分類:古代典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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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原文]
將欲歙之①,必固張之②;將欲弱之,必固強之;將欲廢之,必固興之;將欲取之③,必固與之④。是謂微明⑤,柔弱勝剛強。魚不可脫於淵⑥,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⑦。
[譯文]
想要收斂它,必先擴張它,想要削弱它,必先加強它,想要廢去它,必先抬舉它,想要奪取它,必先給予它。這就叫做雖然微妙而又顯明,柔弱戰勝剛強。魚的生存不可以脫離池淵,國傢的刑法政教不可以向人炫耀,不能輕易用來嚇唬人。
[註釋]
1、歙:斂,合。
2、固:暫且。
3、取:一本作“奪”。
4、與:給,同“予”字。
5、微明:微妙的先兆。
6、脫:離開、脫離。
7、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:利器,指國傢的刑法等政教制度。示人,給人看,向人炫耀。
[引語]
有人認為這一章也是講用兵的道理,不過我們認為這主要描述瞭老子的辯證法思想。本章談到若幹對矛盾雙方互相轉化的問題。例如,“物極必反”、“盛極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