韓非子 第五十五 制分
文章分類:古代典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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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凡國博君尊者,未嘗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於天下者也。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祿,則法必嚴以重之。夫國治則民安,事亂則邦危。法重者得人情,禁輕者失 事實。且夫死力者,民之所有者也,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。而好惡者,上之所制也,民者好利祿而惡刑罰。上掌好惡以禦民力,事實不宜失矣,然而禁輕事失 者,刑賞失也。其治民不秉法為善也,如是,則是無法也。故治亂之理,宜務分刑賞為急。治國者莫不有法,然而有存有亡,亡者,其制刑賞不分也。治國者,刑賞 莫不有分。有持異以為分,不可謂分。至於察君之分,獨分也,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,願毋抵罪而不敢胥賞。故曰:不待刑賞而民從事矣。
是故夫至治之國,善以止奸為務。是何也?其法通乎人情,關乎治理也。然則去微奸之道奈何?其務令之相規其情者也。則使相闚奈何?曰:蓋裡相坐而已。禁 尚有連於己者,理不得相闚,惟恐不得免。有奸心者不令得忘,闚者多也。如此,則慎己而闚彼,發奸之密,告過者免罪受賞,失奸者必誅連刑。如此,則奸類發 矣。奸不容細,私告任坐使然也。
夫治法之至明者,任數不任人。是以有術之國,不用譽則毋適,境內必治,任數也
是故夫至治之國,善以止奸為務。是何也?其法通乎人情,關乎治理也。然則去微奸之道奈何?其務令之相規其情者也。則使相闚奈何?曰:蓋裡相坐而已。禁 尚有連於己者,理不得相闚,惟恐不得免。有奸心者不令得忘,闚者多也。如此,則慎己而闚彼,發奸之密,告過者免罪受賞,失奸者必誅連刑。如此,則奸類發 矣。奸不容細,私告任坐使然也。
夫治法之至明者,任數不任人。是以有術之國,不用譽則毋適,境內必治,任數也